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 2010-03-16 15:18:49

高等工程学院是我校进行本科教学改革的试验基地,运行着相对独立的教学计划,本着“加深基础、突出实践、重在素质、面向创新”的办学理念,考虑到高等工程学院在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便于和相关院系得教学活动衔接,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供高等工程学院及相关院(系)参照运行。

1. 根据高等工程学院2005年修订后教学计划,学生必修的理、工、文科的基础课,两课及相关内、社会实践及毕业设计,加上一、二年级所选修的专业基础课,以达到或超出125学分,故回各院(系)后再去取得25-30个必修学分即满足本科毕业要求(所选课程应由导师制定或取得其同意)。

2. 在高等工程学院集中学习期间,凡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或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英语不计在内),可返回各专业院(系),亦可由学生自行选择申请在该院直到大学毕业,能否保送研究生则由导师、教务处、高等工程学院协商后酌定。

3.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导师可向高等工程学院提出,经协商后中断对其指导或不接纳其为研究生。

(1) 在高年级(三、四年级)有一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不及格经补考人不及格者。

(2) 毕业设计成绩为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3) 在个性化培养中,导师认为有各类问题这。

4. 在大学前三年中,凡参加过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竞赛或发表(含已录用待发表)论文者,推荐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加权考虑。

5. 以上条例同时适合已离开高等工程学院退回各院(系)的往届学生。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签发。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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