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工程学院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高质高效地推进教学改革,提升高等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整体水平,决定成立高等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高等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咨询、研究、服务的学术性常设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趋势,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点关注和研究高等工程和荣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在高工人才培养相关决策中发挥咨询和指导作用,对人才培养质量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具体任务主要包括:
① 对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及定位、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② 研究学院的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工作,参与拟定学院年度教学改革立项指南,引导各学科专业的教学研究方向。
③指导并参与学院教学质量评估、教师培训与教学督导工作,审定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建设标准,监督学院的人才培养过程和质量,每年向学院提供年度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④参与课程团队负责人的遴选与工作业绩考核,参与教师评聘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⑤组织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相关决策咨询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高等工程学院的主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各专业学院的责任教授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组成。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届满后更换人数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任期内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无记名投票过参会人员半数决议才能生效。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项工作组,可聘请国内外、校内外专家参与完成特定任务。
第九条 学院应划拨专项经费以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给予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必要补贴。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高等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工程学院
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