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工程学院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 2009-02-25 16:14:00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用房的使用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办公室为学院领导和部门办公专用,由使用人员自行管理;

    第三条 小会议室用于学院召开院务会和小范围座谈会,由学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 接待室用于学院接待外单位来访人员,由学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大会议室用于学院举办会议、仪式、报告、讲座等活动,由学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六条 荣誉陈列室用于陈列学院获得的各项荣誉,以及接待重要的来访客人,由学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七条 资料室用于存放学院各类归档资料,由学院统一进行管理;

    第八条 阅览室用于学生阅读和自习,由学院委托阅览室管理团队进行管理,详细使用及管理办法参见《高等工程学院阅览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机房用于学生进行上机学习,由学院委托机房管理团队进行管理,详细使用及管理办法参见《高等工程学院机房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生活动室用于学生会活动、学生课外科技制作等,由学院委托学生会进行管理,详细的使用及管理办法参见《高等工程学院学生活动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大、小会议室或接待室,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高等工程学院用房使用申请单》,由辅导员签字,并经学院党政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借用人员应遵守秩序,确保人员和财物安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用毕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高等工程学院所有。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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